4、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委托司法局或依托巡回检察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从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村干部、社会志愿者中选择若干人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成员,配合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学校、社区、家庭、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生活品行、社会活动等相关情况,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作出综合评判,并形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5、强化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一般注重形式要件的审查,忽视了对实体要件的审查,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并重。注意审查表面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实质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价值目标相违背的情形,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是否会发生实际刑期与羁押期间之间产生"刑期倒挂"的情形,防止变相超期羁押。 |